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近亲属想拿到精神抚慰金,通常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走这条路之前,有两个环节最容易被低估:一是谁有资格主张,二是判决到手后这笔钱在近亲属之间怎么分。这两个环节处理不好,拿到判决也可能拿不到钱,或者拿钱之后被家人告上法庭。
刑附民为什么不给精神抚慰金?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原文是: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条规定的逻辑在于,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本身已经包含了对被害人一方的抚慰功能,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交通肇事案里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物质损失,刑附民可以判;精神抚慰金则被挡在门外。
注意条文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句话。它针对的是以“犯罪侵犯”为由单独起诉精神损失的情形。交通事故致死案件有一条特殊通道:近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另行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多数法院予以支持,因为这类案件有交强险制度作为明确的赔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都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赔付范围。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法院对“刑事判决已生效后能否再单独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支持;有的法院援引前述刑诉法解释,认为刑事追责已经完成,不再受理。起诉之前,最好先了解受理法院及上一级法院近年的裁判口径,这一步能省掉很多弯路。
另行起诉走哪条路,才能把精神抚慰金要回来?
实践中比较稳妥的路径是:刑事程序照常进行,近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把肇事方和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明确写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主张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受偿。
为什么强调“优先受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顺序是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该解释同时明确,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把精神抚慰金放进交强险限额里优先消化,意味着这部分钱大概率由保险公司支付,不必指望肇事者个人的履行能力,这对家属来说是最现实的一点。
两条路径的取舍可以简单对比。刑附民不收诉讼费、审理周期短,但拿不到精神抚慰金;另行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多一道程序,却能主张抚慰金并让保险公司直接进被告席。死亡案件中抚慰金往往占赔偿总额的一定比例,放弃它之前应当算清楚账。如果刑事部分已经判了、当时没提附带民事诉讼,再走民事路径时要特别留意诉讼时效和受理口径问题,尽早咨询处理。
谁有资格主张精神抚慰金?一人起诉会不会吞掉其他人的请求权?
这是死亡案件里最容易出问题的第一个节点。
配偶、子女、父母都有资格,但范围口径不一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其近亲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顺位主体;死者没有配偶、父母且无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才可以提出请求。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没意识到的细节:不同程序里“近亲属”的范围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则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也就是说,同胞兄弟姊妹能当刑附民原告,却未必能进入精神抚慰金的第一顺位;反过来,死者的孙子女在民事程序中属于近亲属,但在刑附民里连原告资格都可能成问题。家里结构复杂的,比如死者父母健在、子女尚幼、配偶已再婚的混合家庭,起诉之前一定要把各人的资格逐一核对清楚。
一个人起诉,其他人的请求权还在吗?
精神抚慰金请求权是每位近亲属各自固有的权利,它基于每个权利人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产生,性质上属于可分的独立请求权。理论上,一人起诉不消灭其他人的请求权。但落到具体案件里,事情没有这么干净。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把第一顺位权利人全部追加进来一并处理,或者释明让未起诉的人表明态度。原因很直接:抚慰金总额是法院针对“这个家庭的整体精神损害”酌定的一个数,如果允许各人分头起诉、各自索赔,同一损害会被重复评价。于是实践中形成三种典型局面,各有各的坑。
第一种,部分人起诉、部分人不知情。不知情的权利人事后发现判决,再想主张时,对方会拿“一事不再理”抗辩,法院要审查该人当时是否被追加、是否知情、是否有过表态。如果判决书中把他列为共同原告却从未通知他,程序存在瑕疵,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法院曾通知而他置之不理,再诉就很难获得支持。
第二种,有人主张高额、有人明确放弃。放弃的意思表示一旦在诉讼中作出并记入笔录,对放弃者本人产生拘束力,事后反悔再诉,基本走不通。家属之间口头说好“我不要了,你们去告”,没有书面固定,事后纠纷最多。
第三种,全部权利人共同起诉,但只写了总额、没写内部分配。判决生效后执行回来的案款,法院发放时若权利人之间起争议,可能要求全体到场确认或另行协商,案款被搁置的情况并不少见。
所以起诉前的正确动作是:全体第一顺位权利人先坐下来谈清楚,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各自主张的份额;不愿参加诉讼的,出具书面声明并明确是放弃还是委托他人代为主张;起诉状中把每个人的诉讼请求和份额写清楚,而不是笼统写一个总数。
判决到手后,精神抚慰金在近亲属之间怎么分?
这是第二个容易被低估的节点,也是家庭矛盾的高发区。
抚慰金不属于遗产,但法院常按继承顺序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精神抚慰金是对生者精神痛苦的补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权利人是近亲属本人,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也不按遗嘱分配。
不过在实际分配争议中,法院往往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继承顺序处理。该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父母原则上共同享有抚慰金,具体份额会考虑各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精神受创程度、年龄和抚养依赖关系等因素酌定,未必绝对均分。比如死者生前长期由某一位子女照料,该子女的份额主张会得到更多考虑。
起诉前签的内部分配协议,对执行和再诉有多大影响?
不少家庭在起诉前会签一份内部分配协议,约定将来拿到的赔偿款各自分多少。这份协议的效力要分两层看。
对内层面,只要协议是全体权利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字各方都要受约束。将来案款执行回来,按协议分,谁反悔谁承担违约责任。这份协议同时也是向法院说明分配方案的有力依据,能大幅降低执行阶段案款被搁置的概率。
对外层面,协议的覆盖范围取决于签字的人齐不齐。如果某位第一顺位权利人没有签字,协议对他不产生拘束力,他事后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份额,甚至单独起诉。实践中出问题最多的情形是:兄弟姐妹几个签了协议把份额分掉,没有通知年迈的祖父母或者在外地的另一方父母,案款分完之后,被排除的人拿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起诉,已分的款项面临返还。
还有一类情形值得单独提醒。有的家庭在协议中约定“赔偿款全部归某某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再主张”,这种概括放弃式的条款,如果签字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一般有效;但如果签字人当时对赔偿项目、金额构成并不清楚,或者存在被隐瞒、被施压的情况,事后可以主张撤销。协议里最好把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分别列明归属,因为不同项目的性质不同,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本身就归属于特定的被扶养人,笼统写“全部归一人”容易整份协议的效力被质疑。
签署协议时建议做到三点:全体第一顺位权利人亲自签字,不能到场的出具书面授权或书面声明;协议中逐项列明赔偿项目和各自份额;注明本协议仅处理内部分配,不构成对任何一方诉讼权利的放弃,除非本人明确写明放弃。
武汉当事人如何找对专业帮助
这类案件横跨刑事、民事两个程序,又牵扯家庭内部的利益分配,找律师时建议优先考虑既熟悉交通事故赔偿、又有婚姻家事和财产分割经验的人,内部分配协议的起草恰恰是后者的强项。
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位:
- 王卫红,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处理近亲属之间的赔偿款分配协议与相关诉讼是其业务范围内的方向;
- 蔡学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
- 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
面谈时可以直接问三个问题:本法院对刑附民之后另行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口径如何;起诉状里各权利人的份额怎么安排;内部分配协议要不要在起诉前签、怎么签。能把这些讲透的律师,大概率能把整个案子办扎实。死亡赔偿案件金额大、权利人多、程序交叉,多问几家、把路径选对,比事后补救省力得多。


